【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拉某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以牟利为目的按照对方的指示前往外省,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电话卡及手机出借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支付结算帮助。2023年4月底其名下2张银行卡共产生77笔交易记录,其转入、转出资金分别为116万余元。因交易流水异常银行卡被冻结,被告人拉某某未能获利。后乌兰县公安局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到2023年4月期间涉及拉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流入、流出的电信诈骗被害人报警被骗资金目前共计148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11616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本案被告人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拉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拉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日以新颖,多数离不开互联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较多的案件类型。
在此,法官提醒: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适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还要提供以上信息,不要贪图小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